关于销售工作计划汇编九篇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相信大家又在为写计划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销售工作计划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销售工作计划 篇1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哥本哈根大会以后,中国国家做出明确节能减排指标,十一五计划中严格要求各行业进行节能减排。环保行业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LED作为新型照明从一出现就受到了人们的重视,短短几年之内,LED企业在全国遍地开花,还未形成利润就开始在价格中苦苦挣扎,这些问题的存在让众多LED企业苦苦寻找出路,希望在重新洗牌后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那么这个期间LED企业的品牌和销售战略的尤为重要。 LED企业的现状
截止到20xx年年末我国LED相关企业多达万家,大部分LED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差,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虚假宣传严重,垃圾灯具冲击市场,大型企业价格高,受冲击严重,普通消费者对高额的灯具费用望而生畏,LED灯具走入普通家庭还需要一个长期的历程。 就LED灯具企业来说我们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以生产工矿灯,路灯等为主要产品的大功率生产厂家,另一种是以各种商业照明为主的小功率生产厂家。其中大部分生产厂家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北方LED生产厂家只占少数份额,而能占据市场者更是屈指可数! LED路灯
就路灯而言,LED路灯在技术指标上能否取代高压钠灯还是在激烈的争论之中,LED路灯在大雾和雷雨天气的穿透性还有待认证,LED路灯众多的元器件是否能够有效的对抗复杂环境还没有明确的
定性,这些都是LED路灯发展的困境。按理论而言有着如此众多不确定因素的LED路灯,本应该有着慎重的发展历程,但是现实却没有理论中的残酷性,这取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中国的商业在中西方的交流中开始迷失,LED路灯还在试验阶段的时候我国的一些城市就开始抢先运用,这与部分城市主官过度追求业绩,想以“十城万盏”工程提高城市知名度,或者借机申请资金不无关系,所以中国LED路灯的出现让中国变成了世界LED路灯的试验场。地方政府更是不顾客观实际的过度扶持当地LED路灯企业,以一条路扶持一个企业的原则,不切实际的将LED路灯企业通过本市工程扶持起来,以为自己就可以称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带头人。实际上现在的LED路灯企业由于泛滥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很少有路灯企业能够竞标到其他城市,这使得当时热血沸腾的LED路灯企业不得不把内销转为外销,向国外倾销垃圾产品以维持现有企业的发展。国内路灯工程狼多肉少,没有强硬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的LED企业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厂区照明,在激烈的市场正中忍受盲目发展带来的剧痛!
在总的数量上LED路灯大功率企业似乎比小功率商业照明企业少的多,但是就平均市场占有额上来讲,中国LED大功率路灯企业已经远远的供过于求,而如今LED路灯的需求发展速度远远没有商业照明迅速,LED路灯为了保证质量只能用高价的进口灯珠芯片导致LED路灯的价位更高,更加有悖于他节能省钱的原则。
所以中国LED大功率路灯企业发展的路还有很长,大多数LED路灯企业已经把单一的大功率路灯生产转向多元化的灯具加工和灯
珠销售上去,以维持自己庞大的生产系统,这样以来,强大的资金要求使得很多想转向LED路灯企业的经营人望而生畏。
LED商业照明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LED企业看到了商业照明的希望,将LED商业照明灯具作为自己企业的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在商业照明中,用电大户所面临的电费压力是巨大的,节能省电对他们来说具有巨大的诱惑。然而LED商业照明从一出生就遇到了尴尬的境遇.现如今我国的LED灯具企业大部分停留在末端组装上面,投资成本低下,且毫无技术含量可言,所以从一出现,就面临着比路灯企业更加严重的竞争性,在广东甚至有几个人一张桌子就可以家庭组装LED灯具。这样的生产规模又有多少质量保证?而这样的企业在南方中却绝不是少数,LED商业灯具的市场混乱可见一斑。 在现今情况下,LED商业照明的敌人最大不是LED行业的本身,而是传统照明,当白炽灯的生产接近尾声的时候,大量做LED显示屏和亮化的企业看准市场投入到LED灯具生产中妄想一夜暴富,但是却很少人想过曾经那些辉煌过的传统灯厂家,如今他们手中有渠道,有资金,大部分人当不能从事白炽灯生产后,仍然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他们熟悉的灯具行业之中,而且这个行业的最新形态(LED)操作又是如此的简单,那么这些人投入到LED市场后,LED商业照明的市场就更加混乱。
LED商业照明混乱的原因还不仅仅如此,由于现如今没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准,LED灯具质量参差不齐,而LED企业负责人更是良莠不
齐,很多商人见利忘义,虚假宣传,过度宣传LED的好处,这种虚假的宣传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普通群众对LED的了解,但是随着LED质量问题的不断出现,人们对LED产生了不信任感,虽然在中国的灯具市场中传统节能灯品牌中假货也不少。但是他们对这些假货的信任程度比LED还要高。这就是LED恶性竞争中的恶性循环。 LED企业的定位
我们对LED市场有个简单的了解以后就会发现,如果没有充分的资金和广泛的社会关系,那么LED大功率的运营就十分困难,所以大部分LED的从业者,将生产加工转向了LED灯具。LED灯具制造商由于其技术简单(多是后期封装),设备投资低(贴片机、波峰焊、回流焊即可,多数直插LED灯具作坊甚至采用手工插件的方式,资金投入更是有限。)正是这种种原因造成了现在LED商业照明灯具的激烈竞争,但是国内LED照明灯具的混乱并不是不可医治,只要从中找出产品和营销的差异化,在这个混乱的时候不盲从,我相信LED商业照明的前景依旧广阔!
LED商业照明的经营战略
众多的LED企业一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找长期发展的空间,LED行业展会空前的火爆证明了LED企业大部分通过展会来实现自己的贸易销售从中建立销售渠道,发展经销商,还有部分企业直接面对工程,派出业务人员参加竞标活动。少数规模小的LED企业直接派出业务人员招揽工程。
那么在这里讨论一下LED的经营战略到底是什么?怎么做才能
在LED营销中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客户现状分析
首先来分析一下当今现阶段LED灯具的消费群体:LED现阶段主要客户从广义上讲一般分为工程用户和渠道商两种。民用和零售由于现阶段人们对LED的认识水平不够和用电量额小等原因暂时不定位为主要客户。
一般来说工程用户多为大型电力消耗用户,现阶段的工程用户一般为工厂,酒店,学校,医院,宾馆,超市,商场,物业,办公大楼,二十四小时连锁店等用户。 在以往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和部门在采购灯具的时候一般是通过竞标方式直 ……此处隐藏12088个字……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舟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与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与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20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局长谢勇为组长,徐海虹副局长为副组长,汪勇良、邬海玉、徐亮、窦雁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2、结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全面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内涵基础上,认真梳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检查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3、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要抓住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对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药品购进、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药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4、查处与规范并重。专项检查工作要与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gsp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严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教育并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gsp规定要求经营,从根源上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手段,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制度化。
5、认真分析总结,提出对策思路。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客观评评价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并对检查中遇到的监管难点和重点要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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